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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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人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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