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張勝雄 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甲仙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七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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