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勝珪
陳慶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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