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 高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陌嘉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家聲字第三○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所有財產僅剩新台幣一元,經濟非常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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