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 胡金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