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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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二號聲請人 紀榮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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