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聲請人 蔡明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11人間損害賠償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具狀指出欲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案111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5位被害人及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2位被害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2位被害人、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2位被害人等就損害賠償金額進行調解。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即111年度審訴第136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害人 周豪義 被詐騙新台幣(下同)359,970元、 黃巧雲 被詐騙10萬元、 劉鎵瑜 被詐騙47,000元、 林詠嫻 被詐騙145,000元、 黃湄湄 被詐騙47,000元;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害人 林詠緣 被詐騙17萬元、 謝妮諾 被詐騙195,000元;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害人 戴綺葳 被詐騙16,000元、 顏鈱予 被騙45,000元;台灣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害人 潘尚鈺 被詐騙117,000元、 黃如意 被騙34萬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81,97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