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原告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詩守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0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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