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02號上訴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太平洋景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景秀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提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地下1層及1樓出入口自81年迄今之使用情形、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異動索引及被上訴人社區規約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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