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號
98年度訴字第233號98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45、1868、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併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乙○○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若未予羈押被告乙○○,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揆諸上開說明,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併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廖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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