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任杰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號5樓(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任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任杰犯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崔任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訊問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1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4月│中高│102年│102年5月│臺中地││││9月│27日│101年度│地院│度易字│11日│分院│度上易│30日│檢102││││││偵字第││第801│││字第││年度執││││││26350號││號│││687號││字第│││││││││││││6541號│├─┼───┼────┼────┼────┼──┼───┼────┼──┼───┼────┼───┤│2│竊盜│有期徒刑│101年8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4月│中高│102年│102年5月│臺中地││││7月│5日│101年度│地院│度易字│19日│分院│度上易│28日│檢102││││││偵字第││第796│││字第││年度執││││││27429號││號│││714號││字第│││││││││││││7650號│├─┼───┼────┼────┼────┼──┼───┼────┼──┼───┼────┼───┤│3│竊盜│有期徒刑│101年8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4月│臺中│102年│102年5月│臺中地││││5月│27日│102年度│地院│度易字│22日│地院│度易字│6日(聲│檢102││││││偵字第││第882│││第882│請書誤載│年度執││││││5124號││號│││號│為102年5│字第││││││││││││月20日)│8030號│├─┼───┼────┼────┼────┼──┼───┼────┼──┼───┼────┼───┤│4│竊盜│有期徒刑│101年12│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4月│臺中│102年│102年5月│臺中地││││7月│月25日│102年度│地院│度易字│22日│地院│度易字│6日(聲│檢102││││││偵字第││第882│││第882│請書誤載│年度執││││││5124號││號│││號│為102年5│字第││││││││││││月20日)│80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