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文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祥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祥因竊盜案件受羈押中,當初心生貪念,一時失慮犯下竊盜案件,心中甚感悔悟,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二哥 袁廣復 為植物人,急須親人在旁照顧,被告之母在加油站當清潔工,常常無暇照顧二哥,懇請考量被告之家庭狀況,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嫌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328號案件受理。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俟經通緝到案,本院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之自白、卷內證人之證言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曾親自簽收準備程序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發布通緝後遭緝獲,足認有逃亡事實,且其所述與同案被告 李孝恩 不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簽發押票予以羈押。上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今日即100年11月30日宣示判決,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7月。
㈡被告所述其二哥袁廣復係植物人一節,有聲請狀所附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其上記載極重度多重障礙〈心、植〉)、衛生署基隆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病名為心臟衰竭、缺氧性腦病變併植物人狀態),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供稱其二哥(同母異父胞兄)袁廣復係植物人等情屬實。本院審酌被告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且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本案既已審理終結,尚可藉由提供相當之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而確保本案如上訴後審判及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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