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裕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裕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於受刑人為香港地區人士,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對於外國人之保護管束,則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職權定之,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