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軍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軍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軍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憲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憲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1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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