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家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請求移轉土地所
有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移轉
土地所有權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7日、105年7月26日、105年9月
6日、105年11月29日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
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請求移轉土地所
有權事件,為釐清當日庭訊當事人陳述之完整內容,藉以維
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請求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歷次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係為釐清當日庭訊當事人陳述之完整內容,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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