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聲請書所列郵票費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其中六十八元已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附表所示計算書計算所得之總金額乘以前開相對人應負擔之四分之一比例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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