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信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忠信前經本院認為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4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