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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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鍾東霖鐘東霖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自100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自100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101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0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鍾○○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⒎應受扶養人鍾○○之在學證明、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⒏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1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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