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751,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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