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信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下:
原判決正本第九頁第一八行所載「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