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抗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李蓉芝 聲請免責事件,不服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為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且於抗告狀中亦僅記載抗告理由容後補呈,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並補正抗告理由書。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戴博誠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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