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3號債權人 林日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 文春 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公業文春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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