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債權人 黃錦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慧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林慧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