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天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仲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仲文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伊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詎債務人宣告倒會,應退還所繳會款新臺幣32萬元等語,核所提互助會名單所載之會首係 余玉春 ,銀行匯款單之戶名義係余玉春,本於債之相對性,本件合會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聲請人與余玉春間,則債權人應向余玉春請求給付會款,然債權人反對非合會關係之劉仲文為請求本件會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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