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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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重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最末,應補充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三部分,應補充記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為顯然錯誤,又上開更正不影響原裁定,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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