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字第1273號聲請人 林宛蓁 相對人 楊偉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6日下午5時許,因要探視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而至聲請人住處一直按門鈴騷擾事件,對於相對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075號裁定駁回聲請,全案於111年9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茲聲請人於該案甫確定即於111年9月26日以同一事由對於相對人再提出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且無法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