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富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富峰營造有限公司因110年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1,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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