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歐陽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0,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歐陽萱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
定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8年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9月29日止累計510,477元未給付,其中490,113元為本金、19,57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490,113元歐陽萱自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