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杜永美 失蹤人 李馬周 最後籍設:澎湖縣○○鄉○○村○○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馬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號)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馬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馬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號)於104年3月1日隨船出海作業時,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配偶,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澎湖縣七美鄉南港村村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健保資料及全國前案資料,亦均查無失蹤人於104年3月1日以後之資料,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本件失蹤人係自104年3月1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
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自104年3月1日失蹤,計至111年3月1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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