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銘 、 林秋芬 、 林陳雲英 、 辜澄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林陳雲英、辜澄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