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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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請人 謝馥禧

聲請人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進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冠霖劉育如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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