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等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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