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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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7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