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8年度偵字第253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壹臺、簽張肆拾貳張、大樂透簽注單貳張、倍數表壹張、簽注總表柒張及「濟公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 王奕升 ,因分別涉犯刑法第
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足參,扣案之計算機1臺、簽張42張、大樂透簽注單2張、倍數表1張、簽注總表7張及「濟公六合手冊」1本等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係供經營六合彩及大樂透賭博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3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8年06月26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24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99年0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2538號卷第16頁正、背面、第20頁正面至第22頁正面;雲林地檢署98年度緩字第1119號卷第12頁正面;雲林地檢署98年度緩字第1120號卷第10頁正面)。又本件扣案之計算機1臺、簽張42張、大樂透簽注單2張、倍數表1張、簽注總表7張及「濟公六合手冊」1本等物,均係被告乙○○○、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第7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前揭98年度偵字第2538號卷第7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