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嘉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傅嘉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8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經本院以郵寄方式於101年10月5日送達至上訴人設在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並由上訴人親自簽名受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是上開判決已於101年10月5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1年10月6日起算,上訴期間於同年10月1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於101年11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參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即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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