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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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871號
原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被   告  賴俊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建隆
被   告  洪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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