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871號原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被 告 賴俊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建隆 被 告 洪慧 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陳杰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