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告 林婉菁 被告 黃三香
賴錦助 林惠農 張佐魁 廖清西 戴福生 楊金英 唐榕伸 王榮吉 王泉發 王建亭 王堉 廖一鴻 廖育傳 林承志 李瑩香 邱汝慶 葉美蓮 余采玲 廖克添 廖茂杉 劉周紅 連賴 廖時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7974元(即如附表原告持份價值欄所示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編號│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持分價││││公告現值│││值(元以下││││(109年)│││四捨五入)│├──┼──────────┼─────┼──┼──────┼─────┤│1│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1萬8800元│123│23/30100│1767元│││段1025地號土地│││││├──┼──────────┤├──┼──────┼─────┤│2│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262│3/6400│2309元│││段1032地號土地│││││├──┼──────────┤├──┼──────┼─────┤│3│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228│3/6400│2009元│││段1032-1地號土地│││││├──┼──────────┤├──┼──────┼─────┤│4│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1726│1/1600│2萬281元│││段1033地號土地│││││├──┼──────────┤├──┼──────┼─────┤│5│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2690│1/1600│3萬1608元│││段1033-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