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告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行道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身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月15日以「電源供應器多功能轉換插頭」向被告(改制前稱中央標準局,於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5106號專利證書,旋公司名稱變更為原告。嗣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4月9日(98)以智專三
(二)04099字第098202005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66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