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錦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錦弘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7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