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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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115號債權人乙○○
號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