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以蓉
黃國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慶娛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於任一上訴人已為給付後,他上訴人於
給付範圍內免為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