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以蓉
       黃國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慶娛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於任一上訴人已為給付後,他上訴人於
給付範圍內免為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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