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魏兆良 被告 姚聖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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