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雲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雲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白雲程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