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佩璇 律師被告 石玲蕙 選任辯護人林佩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石玲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
7日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前揭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等情,並於113年4月17日、同年6月17日各延長羈押2月等節,有本院當日訊問筆錄、押票、刑事裁定各件在卷可參。
㈡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罹患憂鬱症,且有自殺意念,需至有精神
科之醫療院所就醫住院觀察治療,而認被告已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被告現於法務部○○○○○○○○羈押中,於羈押期間,因罹患「重鬱症」定期於該所所內精神科門診就醫等情,業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15日南所衛字第11311008380號函覆本院在案(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被告雖有罹患「重鬱症」之病症,然於羈押中已獲得相當之治療,且若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亦得由監所人員戒送醫療機構醫治,尚難認已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此外,被告因本案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一節,亦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續行羈押之必要,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