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86號聲請人 歐柏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俞昌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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