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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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俊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2月1日屏檢錦肅113執聲他167字第1139004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俊德(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下同)11年10月確定(下稱A裁定)及105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16年2月確定(下稱B裁定),並分別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依各該確定裁定,將異議人發監執行,合計刑期28年。
㈡經異議人請求檢察官將A、B裁定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割裂重組,從下列兩種組合方式中擇一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⒈「改將A裁定附表編號1、2獨立抽出列為1組」(下稱甲組)、
「另將A裁定附表編號3至10與B裁定編號1至26列為另1組」(下稱乙組),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下稱第一種組合】。
⒉「改將A裁定附表編號1至3獨立抽出列為1組」(下稱丙組)、
「另將A裁定附表編號4至10與B裁定編號1至26列為另1組」(下稱丁組),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下稱第二種組合】。
㈢惟異議人前述請求,均經檢察官以屏東地檢署113年2月1日屏
檢錦肅113執聲他167字第1139004991號函予以否准。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將檢察官前述執行之指揮撤銷,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所為之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倘被告一再犯罪,而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應以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既有前述基準可遵循,自不可任意自行選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已經確定裁判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檢察官在無前述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8號、第71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916號、第1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A裁定及B裁定
定其應執行刑11年10月及16年2月(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合計刑期28年。A、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因赦免、減刑以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等應重新定執行刑之例外情形,此有各該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異議人雖認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從前述兩種組合方式中擇一而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云云。然而,異議人所主張前述兩種方式,形式上雖均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甲、丙組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日為基準;乙、丁組分別以附表一編號3、4所示判決確定之日為基準,每一組內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基準日以前),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及定執行刑內外部界限,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其刑度範圍分別為:
⒈第一種組合:
⑴「甲組」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3年7月」(即附表一編號1)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年」(3年7月+5月=4年)以下,定其刑期。
⑵「乙組」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2月」(即附表一編號7)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25年8月」(7月+8年8月+5月+16年=25年8月)以下,定其刑期。⑶合計刑期為「10年9月」(3年7月+7年2月=10年9月)以上,「2
9年8月」(4年+25年8月=29年8月)以下。⒉第二種組合:
⑴「丙組」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3年7月」(即附表一編號1)以上,各刑曾定應執行刑「4年」以下,定其刑期。
⑵「丁組」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2月」(即附表一編號7)以
上,各刑合併刑期「25年1月」(8年8月+5月+16年=25年1月)以下,定其刑期。⑶合計刑期為「10年9月」(3年7月+7年2月=10年9月)以上,「2
9年1月」(4年+25年1月=29年1月)以下。㈢依異議人所主張前述兩種組合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其合計
刑期最長為「29年1月」甚至「29年8月」。而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為「28年」,既未逾異議人所主張重定應執行刑之最長刑期,難認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前述函復否准異議人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誤。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核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表一(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32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編號罪名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宣告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犯罪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101.02.24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101.04.03編號1至3曾經定刑有期徒刑4年。3年7月100.04.112藥事法5月100.03.27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屏東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60號101.06.13屏東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60號101.07.067月100.05.12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102.12.26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51號103.03.27編號4至10曾經定刑有期徒刑8年8月。3年8月100.06.0216時4分後某時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0.06.036時37分後某時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0.06.0412時33分後某時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年2月100.06.1510時43分後某時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7月100.07.2417時27分後某時9藥事法8月100.06.063時16分後某時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月100年7月中旬某日【附表二】(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即B裁定】附表)編號罪名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宣告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犯罪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屏東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102.01.31屏東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102.03.05無5月101.04.29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103.03.1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103.05.15編號2至26曾經定刑有期徒刑16年。3年8月101.03.06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3.25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3.12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3.1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3.3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3.31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4.02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4.13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8月101.04.15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04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121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22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31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4.09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4.13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4.181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22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年9月101.03.28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4.012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3.312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2月101.04.18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4.032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3.232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4.082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年1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