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99號聲請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秀雁胡憶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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