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羅世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人以本院為前述案件的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此裁定不符比例原則,我需扶養妻兒,僅國中肄業,又遇疫情,才犯下許多案件。請考量我於執行期滿後重返社會的年紀,挽救家庭破碎,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給予更妥適的定刑,以符合比例原則等語。
三、法院定執行刑時不可恣意,應受外部、內部界限的拘束: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第53條分別規定:「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的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的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的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的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的不必要嚴苛。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的事項,並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的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謹守法律秩序的理念,體察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至於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如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的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四、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雖然已提出其論述憑據。然而: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這有本院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的情事,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的宣告刑為基礎,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及編號1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此時裁量所定刑期應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為下限,且不得重於這些宣告刑加計其餘裁判的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5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6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總和有期徒刑38年4月,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30年計】,亦不得重於之前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總和有期徒刑14年5月),因而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
㈡依照原審裁定的論斷基礎及說明,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界限,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之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這有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經新北地院所定的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7所示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的總和,為有期徒刑11年6月。原審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其另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反而重於前述新北地院所定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即編號17部分)的總和,對受刑人更為不利,難認合於法律秩序的理念及法律目的的內部界限。據此可知,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難認為妥適。是以,受刑人據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及說明(三)所示,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8、9、12、16為加重詐欺罪,編號2、3、5至7、10、11、13、15、17為竊盜罪,編號4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4為幫助洗錢罪。以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罪的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侵害法益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高;所犯竊盜罪的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均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亦高;所犯施用毒品罪及幫助洗錢罪則分屬不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均不相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低。再佐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再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另併予考慮被告的意見、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六、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的「備註」欄應補充「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9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3288號等」。至於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所指:編號11之「備註」、編號14「宣告刑」均有誤載等情,核無違誤,附此敘明。
七、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3月21日(2次)109年8月18日109年8月21日109年8月24日(聲請書誤繕為109年9月24日)109年8月30日109年9月24日(2次,聲請書誤繕為3次)109年9月26日(5次)109年10月9日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4日(2次)109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48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42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110年度易字第1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431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110年度易字第1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8月11日110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76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03號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5次)有期徒刑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9日109年10月8日(5次)109年10月19日(3次)110年5月3日110年5月6日110年5月10日(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45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3號等(與編號13為同一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504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71號110年度易字第319號(與編號13為同一案件)判決日期110年8月11日110年7月30日110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504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71號110年度易字第3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80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15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8號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1日(2次)110年5月22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19日至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2號等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5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1月16日110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2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號編號1至編號9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2日(3次)110年5月15日109年10月21日(3次)109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72號等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7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3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5日111年1月27日110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0號花蓮地檢111年執字第59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6號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3日(5次)110年5月20日109年7月15日109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3號等(與編號6為同一案件)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34號等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4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1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11月24日111年5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1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22日111年4月14日111年5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9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6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3號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3月21日至109年3月22日109年11月28日至109年11月29日110年1月2日至110年1月3日110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33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9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99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2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9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9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4日112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31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5號編號1至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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