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駿朋
林仕鵬
郭伯勳
林佳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告訴人 吳育全 (下稱告訴人)提出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所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對於被告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等4人被訴共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均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核無違誤,應予維持,並依同法第373條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以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即經友人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之「 杏仁哥 」粉絲專頁帳號,轉貼本件誹謗影片之網址供告訴人觀覽,並與告訴人在私訊中討論影片內化名「K叫獸」的演員可能為何人,因認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即已知悉遭他人以影片誹謗,而遲於110年9月30日始提起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然而「杏仁哥」粉絲專頁尚有 盧筱媺巫清樺 、Andy
Tsai等3人擔任管理員,前述109年11月30日Messenager私訊並非告訴人本人之對話,告訴人於110年5月18日才從 高鈞鈞 直播影片中得知前述誹謗影片,並於110年9月30日提告,應未逾告訴期間。原審以告訴人之告訴逾期,對被告4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惟查:㈠上訴意旨雖稱告訴人之「杏仁哥」粉絲專頁,尚有盧筱媺、
巫清樺、AndyTsai等3人擔任管理員,前述109年11月30日之Messenager私訊,並非告訴人本人之對話云云。然而,「Messenager」乃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所提供文字與語音服務之即時通訊軟體(應用程式),而告訴人於原審中陳稱:「(提示「杏仁哥」粉絲專頁大頭照,這是你的臉書粉專大頭貼照片嗎?)沒錯」、「(『杏仁哥』是你的私人帳號還是粉絲專頁?)這是我的粉絲專頁」、「(你的臉書粉絲專頁〈「杏仁哥」粉專〉在109年期間有委任誰在幫你經營嗎?是否有經紀人或「小編」〈即管理員〉在幫忙經營?)粉專是我自己本人在經營」、「(現在是問你000年0月間即本案爭議的期間,有沒有雇用員工或有其他人幫你經營?)沒有,只有我個人」等語(原審卷第273至274頁)。前述上訴意旨顯與告訴人於原審中所述不符,尚難採信。
㈡上訴意旨另稱告訴人係於110年5月18日「才從高鈞鈞之直播
影片中得知前述誹謗影片」,並於110年9月30日提告云云,亦即於得悉影片後「4個月又12天」提告。然而,告訴人於原審中證稱:我是從對方誹謗影片發布後,網路觀看次數達上千人時我才發現,也是「有好友傳訊息告知我,將影片傳給我看,我才知道」。我看到影片後「差不多半個月或1個月」就提告了等語(原審卷第87至88頁)。前述上訴意旨復與告訴人於原審中證述不合,亦難憑採。
四、被告4人被訴共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屬告訴乃論案件。原審依據前述Messenger私訊對話截圖內容及其使用之粉專帳號,佐以告訴人自承該粉帳號為其個人所有且為其本人親自經營使用等情,認定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即已知悉遭被告等人以影片誹謗,但遲於「110年9月30日」始提起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其告訴為不合法,而對被告4人均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循告訴人執前詞請求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件(第一審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駿朋
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選任辯護人 郭羿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與林佳新(下稱被告4人)共同意圖散布於眾,由被告林仕鵬、郭伯勳與林佳新提供素材及教導製作,被告林駿朋負責拍攝影片。被告林駿朋於民國000年0月間拍攝「K叫獸:如何賺取公共財」及「K叫獸: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影片2部(以下依序稱為第一部影片、第二部影片,合稱為本案影片2部),以「 花生 哥」一詞影射綽號「杏仁哥」之告訴人吳育全,嗣後分別於109年9月及11月,在被告林駿朋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3樓住處,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站,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事實資訊,指摘告訴人向他人訛詐金錢、行為脫序、不遵守法紀及騙取他人肉體等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4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14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另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既是以「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未限定告訴人所知悉之犯人範圍,故於告訴人知悉某一犯罪事實之「部分」行為人時,其對此「犯罪事實」之告訴期間,仍應開始起算。至6個月告訴期間期滿後,告訴人既選擇不對該「犯罪事實」提起告訴,其告訴期間即已屆滿,並及於該「犯罪事實」之所有廣義共犯。否則,無異於容許告訴人得藉由操控其知悉某一犯罪事實各別行為人之先後,規避告訴不可分之法律效果,達成僅對部分行為人提出告訴之目的,此將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定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規範意旨相違。
三、經查:
(一)依公訴意旨所載犯罪事實,被告4人乃先於000年0月間即共同基於誹謗之犯意,而推由被告林駿朋拍攝本案影片2部,並分別於109年9月及11月間上傳至Youtube網站以散布於眾。則依此犯罪事實之記載,應可認本件被告4人乃是基於同一誹謗之犯罪計畫,接續於109年9月及11月各以上傳本案影片之方式,指摘告訴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應以告訴人知悉其等行為終了之時即知悉第二部影片已上傳之時,為其告訴期間起算之始點。而依卷附被告林駿朋與被告林仕鵬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知,本案第二部影片乃是於109年11月30日經被告林駿朋上傳公開予Youtube網站,此有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在卷可佐[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卷(下稱易卷)第235頁]。
(二)再查,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即第二部影片上傳之日)下午3時57分許,即經不詳友人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轉貼第二部影片之網址予告訴人觀覽,告訴人並與之討論「K叫獸」可能之真實身分為何人,此有Messenger通訊軟體截圖1份附卷為證(見易卷第237至239頁)。此外,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上開Messenger對話中所用暱稱「杏仁哥」之粉絲專頁帳號,為其個人所有且為其本人親自經營使用(見易卷第273至274頁)。則依上開卷證,堪認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當日即知悉「K叫獸」涉嫌以第二部影片誹謗自己之事。
(三)而本件被告林駿朋於影片中飾演之「K叫獸」雖是以蒙面方式拍攝本案影片2部,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謂「知悉犯人」並不以知曉該人之真實姓名、面貌長相等具體詳盡之個人資料為必要,僅需其人別可得特定,檢警單位得據以偵查追緝即足。從而,告訴人既已透過瀏覽本案影片2部而知道某一特定人士化名「K教授」於Youtube網站頻道對其為誹謗之犯罪行為,則自已該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稱「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應開始起算其針對此一犯罪事實之告訴期間,且依據首揭關於主觀告訴不可分原則之說明,其時效起算之效力亦即於「K教授」(即被告林駿朋)以外之共犯(即被告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
(四)是以,告訴人對於被告4人之告訴期間應自109年11月30日起算6個月,然告訴人乃遲於110年9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文戳章在卷可佐,則本件告訴人對被告4人所提起之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其告訴自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對被告4人誹謗犯嫌所提起之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依據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一(如何賺取公共財)影片時間指摘內容2:02-2:20那麼這位仁兄,我暫且稱他為「花生哥」…先前在花蓮全台巡迴嘉年華時,賣給個直播主一個攤位1500塊,六日兩天一共30002:38-3:04不但如此,並要求攤販們或者是直播主們,早上10點一定要到東大門擺攤,請問一下東大門是哪裡?夜市,夜市,夜市耶!晚上才正式活動,你這麼找去幹嘛!OK,OK,OK,好,你定的規矩!要擺攤造勢,勢必要遵守你的規矩,啥毀,你共產黨喔3:41-4:14這位花生哥他說,10月7日要去市議會呈情,並要求各大直播主發動呈情,並要求某些單位要發5000通簡訊給他們的支持者,靠!林老師勒!5000通簡訊,將近4000塊還要自己吸收!幫這位花生哥做面子,發動呈情這場面到底作給誰?就是給你啦~他馬的花生哥!你水面喔!5000通簡訊4000塊還要自己出,面子都做給你喔4:27-4:588月14日李的造勢大會,後台有工作人員不認識你,詢問一下你!說請問你是誰,你卻回說:阿你不知道我是誰喔?很囂張大搖大擺的,我就不講你在後台,那時韓市長在造勢,你是怎麼對工作人員的,檔在前面,你當你是誰阿?你當你是誰阿?笑死,真的笑死我了5:39-6:24再來,各位記得這台車嗎?對,電子(民主)戰車,在 李眉蓁 選舉的時候,造勢的電子(民主)戰車,5台電子(民主)戰車,各位知道要多少錢嗎?1台戰車3-4天大概是2萬到3萬,這時候我們的花生哥找了很多的直播主說,每個直播主必需自己出,但是這時候,有一個支持者說要斗內給出戰車的直播主,每個人2000塊。好,錢下來了,交給某位仁兄,但是過了幾天之後,果不其然這些直播主完全沒收到,各位呀,支持者們!你們到底把錢斗給了誰?你斗給了誰?附表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影片時間指摘內容1:26-1:56上次我們談到那位花生哥!!他的所作所為不只如此!!支持韓市長的朋友以下注意!!!注意這位哥!!對韓市長身邊的隨扈非常不尊重,常常不顧韓市長的安危,只要造勢場合!或者出席任何活動,都要硬擠在韓市長身邊,完全不在意維安問題,記得嗎?當初只要是在韓市長身邊,就會有畫面有鏡頭1:56-2:29來!我最尊重的奧源議長 許崑源 !他在還沒過世之前,這位花生哥跟那位到處滾先生,常常到議長辦公室蹭吃蹭喝,搞得像自己家中廚房一樣,而我們花生哥呢,當時也常常帶一位女性,我不知道他是花生哥的女友還是配偶,中午常常到鳳山行政中心五樓員工餐廳蝦閒晃,搞得好像非得市府員工一定要知道你花生哥一樣,自傲甚高!!2:29-3:19以下還原這位女士告知我更大的內幕,去年總統大選期間,造勢場的攤販,都是這位花生哥在操弄,跟攤販收取超高費用,很多人也因為基於挺韓市長的場,都是敢怒不敢言,我一聽到這個訊息!!我問這位大姐!會不會太爆啊!他回我說!這幾個b央!韓市長不出來都是他們害的!OK,OK,你辦造勢場收錢,應該我認為沒錯,但是!!你因此賺了公共財!!是不是應該響應一下韓市長的公益活動,你捐個款嘛,ㄜ…沒有…你並沒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虧你還想出來選!這都不懂,你選上只會賺大家的錢而已啦3:19-4:05來來來,加碼爆料!!!各位還記得8月14日李的那場造勢嗎?市長有到,當天在後台!!對!還記得我說他對後台的工作人員如何嗎?沒看到請去看,好我們回來!那日花生硬是要進後台,為何你沒有出入證,硬要進後台,硬闖被攔下來,還嗆工作人員說,你知道我是誰嗎?你…你…到底認為你是誰啊!!這件事情是當下工作人員跟我說的!!吼吼你到底多大牌!!賣花生到底多了不起!!4:05-4:41有一次議長在接見商業投資高雄的貴賓,此時花生哥也在議長室,而議長基於相互尊重,也沒有請花生哥離開,只說現場不要錄音錄影,我們花生哥卻混進了會議室大辣辣5:16-5:51你們在幹嘛,韓市長都知道,你到底傳承什麼精神,告訴我?為何你們一家人活動,到現在韓市長都不願意露面,你認為韓市長是支持你們的嗎?拜託拜託,韓市長只是不想理你們!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多少骯髒事情,騙粉絲的錢!騙肉體的,我真的不想多說了,後面陸續還有東西會慢慢出來,等著吧!!你們可以繼續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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