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尚賢 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有裁判費10,400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如茵